在哪些情况下无法出具亲子鉴定报告?
亲子鉴定是通过客观真实反映样本检测结果的方式进行的。对于司法亲子鉴定而言,需要在现场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并采集相应样本,以确保样本来源与被鉴定人一一对应。由于被鉴定人的身份可以通过提供的身份信息加以验证,且样本是现场采集的,因此司法亲子鉴定完全符合亲子鉴定技术规范,能够生成标准的鉴定报告。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无法出具亲子鉴定报告呢?
当送检样本与委托做鉴定的要求不符时,就无法生成亲子鉴定报告。
张先生于2015年将三份样本送到北京科鉴基因亲子中心进行亲子鉴定。他声称这些样本是由父母和子女提供的。根据提供的样本,分别对父亲、母亲和孩子进行了标定。然而,在检测DNA信息后发现,这三份样本的DNA数据完全相同。很明显,这三份样本来自同一个人。只能向委托人确认,所提供的三份样本并不是父母子关系的,而是属于同一个人。因此无法进行亲子关系分析,也无法出具亲子鉴定报告。
因为样本被故意混淆,所以无法出具亲子鉴定报告。
2014年,王先生在北京科鉴基因亲子鉴定中心提交了一份样本进行亲子鉴定。他现场采集了孩子的样本,并带来了一块纱布上的两个血斑作为大人的血痕样本。检测过程中,首先使用了纱布上的一个血斑进行了DNA检测,并将其与孩子的血痕样本进行比对,结果是否定的。根据亲子鉴定标准,否定的结果需要进行验证实验。实验人员在进行验证实验时,选择了另外一个未被检测过的纱布上的血斑进行了DNA检测,结果发现该血斑的DNA数据与已经验证过的血斑的数据不同。同时,验证实验得到的DNA数据与孩子的DNA数据进行了分析,得出了肯定的结论。通过再次验证,确认纱布上的两个血斑来自不同的人。最终,与委托方确认信息并取消了本次亲子鉴定检测报告。
亲子鉴定可提供客观真实的结果。司法亲子鉴定时,鉴定中心能够有效控制样本来源。然而,在个人亲子鉴定中,当委托人自行提供样本时,鉴定中心只能根据委托所提供的信息来确定所检测的样本,并准确反映每次检测的结果。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鉴定中心通常会根据委托人的陈述标注所提供的样本是来自男性还是女性。尽管委托人的陈述可能不完全真实,但DNA检测结果始终是客观真实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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