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取证的原则下,亲子鉴定是一项自愿的行为,不得进行强制。司法亲子鉴定是一种现场取证的方法,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在场并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证明。涉及的当事人包括父亲、母亲和孩子。如果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希望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不愿意,这就无法满足司法鉴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或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呢?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了一些情况下是否应准许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一般应该被允许。而对于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或者子女已经超过三周岁的情况,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掌握,只有在必须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并同时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推定该证据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成立。然而,这些规定并不明确,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一、亲子鉴定原则为双方自愿,禁止强制司法鉴定。
最高法院对此问题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有自由裁量权。若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明显证据表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疑问;2、法官适用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并且义务方拒绝配合;3、不进行亲子鉴定将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或无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允许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
二、亲子鉴定有权拒绝,禁止强制进行司法鉴定。
在一方当事人确实有必要申请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保留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当事人自愿参与鉴定,否则法官会根据案情自行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进行鉴定。亲子鉴定通常是民事案件的一部分,而在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是有限的,因此通过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方式来获取证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亲子鉴定涉及抽取当事人的血液样本,这必然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问题,而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亲子鉴定需要双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子女的合作,因此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手段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就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此外,从证据角度来看,亲子鉴定结论本身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获取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个问题,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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