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了解做司法亲子鉴定的相关事项:
1.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时,需要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材料,并提供案件的相关情况。如果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将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2.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会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和当事人不可以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照他们的意愿或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四、为了进行鉴定工作,可能会消耗所有的鉴定材料或者导致不可逆的损坏发生。
五、如果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或其他相关禁忌存在,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为了进行鉴定工作,需要委托人或当事人的亲属或监护人到场观证并签名。在现场观证时,不能对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能干扰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除非经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同意,否则不得拍照、摄像或录音。
1. 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 被鉴定人需要接受法医精神病鉴定。
3. 必须亲自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4. 必须进行尸体解剖。
七、如有委托人或当事人在鉴定工作中了解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情况,应保守机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观点,是否成为案件的依据,由办案机关在审查后做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预。
九、当事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通过庭审质证或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如果满足以下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工作:
(一)发现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充分性存在问题,或者取得这些材料的方式不合法;
(二)鉴定用途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
(三)鉴定要求与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相关鉴定技术规范不符;
(四)鉴定要求超出了本机构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
(五)委托人同时将同一个鉴定事项委托给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六)由于鉴定材料的损耗,委托人无法提供补充材料。
1. 委托人未能按照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或被鉴定人不配合或严重干扰鉴定活动,导致无法继续进行鉴定;
2. 委托人自愿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
3.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进行鉴定;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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