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亲子鉴定的相关规则制定倡议
在我国,亲子鉴定工作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亲子鉴定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团结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1986年,我曾参与一起长达1年的亲权纠纷案的鉴定,并提出了亲子鉴定时的判断标准和注意事项,对规范我国亲子鉴定工作起到了有益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以及人们社会主义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和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加上改革开放导致劳动人员大量流动,某些国家和地区在受理移民申请时要求当事人提供亲生关系的证据,导致无论是在民事方面还是刑事方面,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原本技术薄弱的一些单位逐渐开始开展相关的检验技术。为了更快地实现经济效益,在有人要求时,这些单位尝试进行亲子鉴定。因此,我国现在进行亲子鉴定的单位越来越多。然而,一些单位在设备条件、人员素质、技术力量、科学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各种问题,甚至出于某些原因不愿意对外公开。因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亲子鉴定报告的签发是一项非常庄重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鉴定报告具备“三性”,即标本的真实性、使用技术的科学性和结论的可靠性。
至今,亲子鉴定技术仍依赖于检测一定数量的基因座或DNA指纹技术,然后分析这些基因座中检测出的等位基因或DNA片段,以确定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在不违反遗传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特定公式可以计算父权概率,然后根据国际通用的判断标准进行肯定或否定。由于检测的DNA基因座或片段数量有限,并且目前所采用的某些DNA多态性基因座本身具有较高的突变率,因此亲子鉴定报告中可能会出现极少数问题,不能绝对确定。
另外,目前仍有一些机构使用血清学方法作为主要技术进行亲子鉴定。经过多年的实际案例检验,我们发现在使用血清学方法进行血型测定(包括HLA分型)时会出现一些变异现象,这对过去的解释理论提出了巨大挑战。例如,B型血型的父亲和O型血型的母亲生下A型血型的孩子(另有报道)。如果不继续深入研究和分析,并仍然采用常规的分型技术,很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此外,部分商业化的血清质量也存在问题。这些因素导致了明显的困扰和混乱后果。为了确保我国亲子鉴定工作的可靠性,我提议制定相关规定,并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同时呼吁同行们的关注和交流。进行亲子鉴定的基本要求是确保鉴定报告具备“三性”。在目前情况下,国内从事亲子鉴定的机构应按照基本要求进行自查,并进行相应改进。在条件成熟时,应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颁发检验许可证。
1、对鉴定机构的评价
从事亲子鉴定工作的机构应当是具备相应规模和设备的省市级以上单位。一般情况下,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会组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对这些机构进行评估和确认。
2、人员素质的要求
进行亲子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拥有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相关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学方面的专业培训,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其技术水平将由省级专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只有通过考核后才能获得确认。
3、负责亲子鉴定业务的单位要求至少有一名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该人员必须熟悉亲子鉴定的所有技术细节,对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有预见性,并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此外,他还要监督和指导单位的亲子鉴定技术全过程,并对发布的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4、亲子鉴定单位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且严格的受理程序,规范实验技术,对某些血清试剂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国际公认的判断标准解释和判断实验结果。
5、当遇到变异现象和结论争议时,从事亲子鉴定的单位应主动向其他亲子鉴定单位的专家请求会诊,或向省级专家委员会申请,由该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提出申请的单位应按照专家会诊意见执行。
6、对从事亲子鉴定的单位实行法人代表制度,进行全面登记,并在核准后发放营业许可证。这些单位的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或司法部门的监督管理。省级专家委员会定期进行考核或突击抽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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