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后,法院如何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且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将判决亲子关系不存在。同时,如果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在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将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存在。
根据新规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且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来证明,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那一方的主张成立。对于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况,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鉴定涉及到人际关系的变化,也与家庭稳定有关。因此,在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时,应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前的法律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新规明确了亲子关系认定中的举证责任,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需要完成一定的证明义务,如已经有证据证明第三方是孩子的生父或母,或者提供能够证明女方在某个期间不具备怀孕条件的事实。总之,在实践中应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为原则,慎重考虑推定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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