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提出亲子鉴定主体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我国亲子鉴定法律适用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提出亲子鉴定的主体。
对于确定亲子鉴定主体的观点普遍认为,为了调查案件真相,法院有权利主动提出亲子鉴定,并搜集证据。此外,各国在不同的诉讼类型中对提起亲子鉴定的主体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在台湾地区的《民法》中规定,婚生否认之诉只能由夫或妻提出,目的是保护身份关系的稳定性,避免他人滥用身份关系引发争端,损害夫妻隐私和婚姻稳定。除夫妻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否认子女的婚生性,即使子女并非丈夫所生,在法院判决否认婚生亲子关系之前,生父也不能认领。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在否认婚生推定的诉讼中对提出亲子鉴定的限制加以明确,规定只有夫或妻一方或法院依职权才能提出亲子鉴定。在认领之诉中,台湾地区的《民法》第1067条规定,只有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或其他代理人可以请求法院命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进行给付认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规定在认领之诉中,除法院依职权提起外,只有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才能提出亲子鉴定的要求,并在生母提出亲子鉴定要求时询问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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