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适用“亲子鉴定”?
在当前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现在我们来讨论与亲子鉴定相关的问题。
一、法院无权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首先需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即使法官对案情有所怀疑,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也不能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或者子女已经超过三周岁,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必须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也要做好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批复》的严格原则,法院仍然不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是因为亲子鉴定需要提供父、母、子三方的基因样本进行鉴定,基因样本的提供涉及人身权利问题,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获取样本。
二、首先应使用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来处理亲子关系。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持续期间怀孕或出生的子女。根据一般的亲子法原则,无论在合法婚姻期间是否出生,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的孩子都被视为婚生子女;而只要是在合法婚姻期间出生的孩子,无论是否婚前怀孕,也都被视为婚生子女。尽管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将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所生的孩子默认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已成为认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常规做法。
三、要求否认父母与子女的婚生关系时,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
当事人常常要求否认父母与子女的婚生关系,目的通常是为了否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要否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推翻这种关系。进行亲子鉴定是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径,用于确定婚生子女的身份,但鉴定结论并不是否认婚生子女的唯一证据。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包括妻子在受孕期间与丈夫未曾同居,例如因为工作在外地、患病住院或监内服刑等情况,或者夫妻之间关系恶化、分床别寝,或丈夫没有生育能力等证据。
四、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是否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地断言。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随意推定,必须有科学依据。因此,在一方拒绝进行鉴定时,应慎重采用法律推定。如果可以否认与婚生子女的血缘关系,并且有其他证据证明不存在血缘关系的可能性,那么可以根据证据规定让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如果提起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证据,只是打算以亲子鉴定作为结论的依据,在另一方拒绝鉴定的情况下,则不适合适用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该推定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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