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亲子鉴定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引发亲子鉴定的原因主要是丈夫对妻子不忠和怀疑子女非亲生。这样的情况确实存在,并且呈上升趋势。造成这种现象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制度的变革,人们对婚姻观念和爱情观念的转变,对非婚男女性关系的轻视,出现了同居和婚外情,甚至”一夜情”。
离婚诉讼中的亲子鉴定是附随于离婚并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进行的鉴定。如果是单独请求亲子鉴定,法院会拒绝受理。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鉴定时,应该在法院规定的指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子女,不能进行鉴定。如果提出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充分证据来证实的话,则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对亲子鉴定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6月15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肯定了亲子鉴定的适用性。但是该批复强调应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角度出发,谨慎处理亲子鉴定问题。
当确认亲子鉴定结果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了可能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外,还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做出以下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负责支付子女的抚育费。一旦亲子鉴定证实子女不是男方的亲生子女,丈夫将不再有义务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用。子女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负责支付。
2、依照《婚姻法》,女方应该支付给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和尊重,然而女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并且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对男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女方应按照法律进行损害赔偿。
3、女方应该退还男方原先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于男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应该根据情况酌情返还。具体退还数额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和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来确定。
至于一方不愿意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法院通常不会强制进行。但男方可以通过提供证据的方式向法院展示自己的观点,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将被推定为婚生子女。男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
1、提供夫妻双方和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可以直接否定亲子关系。例如,父母双方都是O型血,而子女却是A型血,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血的遗传规律,可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关于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以及没有同居证据的情况下怀孕,以及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对于那些单方私下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情况,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不会将其作为证据认定。对此,我持有不同的观点: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后,又向法院申请鉴定,而女方拒绝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该证据成立,并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声明:部分内容来源网络,旨在传递更多有价值信息,所使用的图片、文字等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不代表瑞鉴基因官网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