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限制司法上的DNA亲子鉴定的适用
从证明亲子关系的角度来看,运用DNA亲子鉴定来确定亲子关系是发现事实的重要方法,也是处理亲子关系纠纷的便捷工具。然而,在进行DNA亲子鉴定时,应考虑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角度,合理限制亲子鉴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亲子鉴定必须获得法院的命令,当事人如有合理理由可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并且在进行亲子鉴定时需要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和家庭的稳定性。
一,DNA亲子鉴定方法的限制
首先,作为一种技术手段,DNA鉴定在揭示真实客观事实方面会面临一些困难。例如,如果两个兄弟是同卵双胞胎,进行DNA鉴定可能会得出两人都是生父的结论。这表明DNA鉴定并不是发现真相的唯一方法。
另外,采用DNA鉴定可能会侵犯其他当事人的隐私,在实践中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如果要进行DNA亲子鉴定,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有责任提供具体的“线索”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没有合理推测的依据,就不应直接命令当事人或第三方进行DNA鉴定。
三人进行亲子鉴定。
其次,DNA亲子鉴定的目的限制。
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使用DNA亲子鉴定必须考虑保护家庭稳定和促进子女福利。如果明显发现DNA亲子鉴定对子女利益有害,应适当限制个案。同时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在审判过程中积极采用调解,非必须通过DNA亲子鉴定解决亲子关系纠纷。
此外,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亲子鉴定,认为其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结论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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