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
我国法律对亲子鉴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适用不规范。本文首先界定了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分析了进行鉴定的条件以及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并提出在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的程序问题。
根据诉讼请求中对亲子关系认定结果的不同主张,该类案件分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两种类型。
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一般是给付之诉,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对其所主张权利的确认,根据亲子关系请求法院对其提供公力救济。该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之诉主要是对身份权的主张,包括根据继承、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
1、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包括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继承关系。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事实上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形成拟制的血缘关系,父母可以拒绝对子女进行抚养,并主张解除已经形成的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子女则可以拒绝赡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在继承关系中,如果被否认亲子关系的子女或父母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履行过抚养或赡养义务,在继承权发生时,其他继承人可以通过否认亲子关系来否认其继承权。
各种亲子关系认定案件都可能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收集证据,因此需要对民事诉讼中的亲子鉴定程序进行规范,包括亲子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程序、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鉴定方法的选择程序以及申请亲子鉴定的条件等。在这些规范中,人民法院应特别关注申请亲子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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