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不同时进行亲子鉴定程序的问题
如果在一审中未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类证据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原则上二审法院不应接受申请。然而,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鉴定,为了达到和解的目的,可允许将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使用,并要求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明显的错误。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但对方当事人经法院劝说仍然拒绝鉴定,在二审期间再次提出鉴定申请,这应被视为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如果对方自愿或在法院的劝说下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二审法院可以将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并且可以基于此来改变判决或要求重审。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由于法院原因未进行鉴定,那么在二审期间重新提出申请时,只要对方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进行鉴定,二审法院就可以将鉴定结果作为新的证据,并根据该证据决定是否将案件发回重审。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均同意鉴定,但一审法院却没有进行鉴定,那么二审法院可以以事实不清为理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然而,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在判决生效后才以此为由提起申诉,并经过法院劝说后,被鉴定人同意进行鉴定,或者原一审和二审期间不同意鉴定的被鉴定人在申诉期间同意进行鉴定,那么可以以出现新证据为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依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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