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强制申请亲子鉴定,一般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然而,如果非婚生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之一能提供相当证据证明被告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母,并且非婚生子女未成年且需要抚养和教育,同时被告无法提供证据推翻亲子关系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则应推定其为亲子关系成立。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基本原则。
亲子鉴定涉及人际关系变化和婚姻家庭稳定,因此对于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如果双方都自愿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应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履行相应的证明义务。
亲子鉴定涉及夫妻、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举证责任,使法官内心确信,才能够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掌握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恰当地把握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证明障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随意进行亲子鉴定必然导致家庭关系不稳定,并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首先,对于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采取严格掌握的态度。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导致无法确认亲子关系,应当假定不利事实成立。然而,在此情况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非婚生子女急需抚养和教育的父母之一,或者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之一;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必须已经履行了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方可推定不利事实成立。
其次,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以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等原则,人民法院应该对涉及举证妨碍的亲子鉴定案件进行区别对待。
考虑到亲子鉴定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还无法确定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可以在积极探索和慎重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积累经验。等待时机成熟后,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声明:部分内容来源网络,旨在传递更多有价值信息,所使用的图片、文字等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不代表瑞鉴基因官网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