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拒绝亲子鉴定的正当理由
在不同国家,由于对血统观念的认识程度不同,对于义务人拒绝亲子鉴定的合理理由在立法上有所区别。但是,保护子女利益和公共利益始终是共同原则,主张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优先于其他诉讼中作证人的一般义务。因此,大多数国家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或第三人不能以拒绝提供证言的理由来拒绝履行协力义务。
根据各国的理论和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正当地拒绝配合鉴定的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实施亲子鉴定的采样行为会对被检人的身体健康或心理健康造成损害,义务人可以拒绝检查。
第二,如果鉴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会带来显著危害,可以作为拒绝鉴定的正当理由。
第三,我国在这项技术水平上还不足以准确确定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即使义务人不拒绝,也无法利于案件的解决。例如在父亲死亡情况下,无法通过现有技术判断兄妹与其女儿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等。对于兄妹血缘鉴定等情况,我国现有技术无法鉴别亲子关系。
第四,如果已经存在有效的胜诉判决,比如丈夫一方已经胜诉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可以拒绝将亲子鉴定作为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中的协助义务。这是对我国司法权威的维护。
在诉讼中,法官应该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如果存在上述正当事由之一,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当事方或第三方不履行义务。
同时,在推定协力义务当事人不利的情况下,除了上述正当事由外,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1)当事人是否已经提供了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全部证据,力所能及地提供证据;
(2)当事人客观上无法获知事实;
(3)对方提供证明和证据的可能性。
声明:部分内容来源网络,旨在传递更多有价值信息,所使用的图片、文字等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不代表瑞鉴基因官网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