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所具有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遗传性特征。个人信息包括身心状况(如体力、健康状况、身体特征和病历)、家族关系(血缘关系)以及以这些信息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如学历、犯罪前科等)。随着遗传生物学的进展,这些信息被视为个人情报。
DNA作为认定事实的手段,依据个体信息的来源(遗传基因)以及遗传基因的个体差异和终生不变性,使得DNA成为识别个体的必要信息。
将DNA作为识别码(bar code)来分类遗传基因的信息,可以获取种类、品种、人种、性别、亲子关系、遗传病和同一性等方面的信息。
然而,将DNA鉴定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证据方法需要满足必要性和正当性的要求,并涉及到身体完整性和个体信息的自主决定。
DNA中包含着个人最核心的私密信息,如果不加以适当管理,隐私权面临着严重的威胁,需要受到限制以保护。
在收集、持有、使用甚至公开个人信息时,必须以”必要不可或缺”和”不得不有之利益”作为目的的基准。在手段上,必须以”必要而最小限度”作为界限,以此为要求的基准来实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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